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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当代中国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论纲

钟瑞栋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9-21


作者 | 钟瑞栋(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

原文标题 |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编纂论纲

首发于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网络版略有删减


原文提要

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居于最高层次,对民法典制度设计的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决定着民法典编纂的旗帜和方向;作为社会层面的价值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也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是民法典制度设计的灵魂,成为民法典编纂的“骨架”和纲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是民法典制度设计的情怀所系、价值所倚、根基所在、目的所归,成为民法典编纂的根本遵循和落脚点。



一、

引 言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写入了第1条,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民法总则》的宗旨和灵魂。然而,《民法总则》只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如何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编纂的各分编中进一步贯彻和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是理论界和立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本文拟对24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分为国家层面、 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三个部分分别加以研究,旨在论证:作为国家层面的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居于最高层次,对民法典制度设计的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决定着民法典编纂的旗帜和方向;作为社会层面的价值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也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是民法典制度设计的灵魂,成为民法典编纂的“骨架”和纲领;“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是民法典制度设计的情怀所系、价值所倚、根基所在、目的所归,成为民法典编纂的根本遵循和落脚点。


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制度、民法精神、民法文化、民法理念在社会与经济背景、精神气质与价值取向等方面均具有同质性和相关性,只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制度设计、民法精神的培养、民法文化的建设和民法理念的更新中,方能编纂一部具有时代特点、中国特色、民族精神的民法典。




二、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民法典编纂的旗帜和方向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也是从价值目标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居于最高层次的价值观,对民法典制度设计的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 


(一)富强与民法制度 


富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经济建设的永恒目标,是广大人民群众梦寐以求的美好夙愿,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物质基础。富强的价值观与民法所奉行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并不抵牾。富强即民富国强,民法以权利本位和个人本位为理念建立的所有制度,都是旨在通过保护好每一个个体的合法权益,来达到民富国强的社会效果。 


传统民法以交易为中心,本质上是服务于交易和财富的创造。民法所确立的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都是旨在通过对私人权利的保护,鼓励社会成员积极创造财富、积累财富并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实现民富国强的价值目标。例如,根据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绝对原则和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合法财产均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实现了“有恒产者有恒心”的社会效果;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自由原则,有利于鼓励交易,提高经济效益,成为实现个人和企业财富增长的“助推器”;知识产权法对智力成果专有保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增加创造智力成果的经济诱因,给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薪”。 


(二)民主与民法精神 


民主是人类社会的美好诉求。我们追求的民主是人民民主,其实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它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也是创造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政治保障。民法典的制度设计中所体现的民法精神既有与民主的一致性,又促进着民主。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弘扬民法精神有利于消除民主发展的障碍。 


首先,民主的发展有赖于经济发展,而民法精神既是经济发展的催化剂,也是催生民主之花的养料。所谓的民主观念实际是以平等、自由、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权观念。民事主体在对自己利益的确认过程中,在与他人因利益而合作或冲突时,民法精神能以其对私人权益的保障,对平等、自由价值的推崇,对权利的合理限制,来塑造和养成民主意识和民主作风。 


其次,民法精神能够成为建构和维护民主制度的内驱力。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显示,任何民主制度的确立都是通过对民主权利的追求来实现的,而人们所向往的民主权利只不过是穿戴着法律外套的利益及利益关系。民法对利益的保障和对利益获得的促进就是保障和促进民主的“训练营”。 


最后,弘扬民法精神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做主, 是最广泛的民主,民法精神与社会生活的紧密联系决定了它必然为民主的发展提供最广阔的舞台。基于相对落后的经济和相对欠缺的民主传统,社会主义民主在我国的发展中具有相当的紧迫性。民法精神能以其与公众的直接对话,有力地加快民主的发展。 



(三)文明与民法文化 


文明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特征。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文化建设的应有状态,是对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的概括,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支撑。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人民为根本宗旨,保障人民的文化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民法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编纂民法典将“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文化通过制度设计和具体的规范配置体现出来,使社会主义文化的价值观贯彻到整个民事法律体系中。 


首先,民法文化是人本文化,所体现的价值均以对人自身的关怀作为首要的和最终的取向。民法所确立的民事主体制度,既是对人生存的确认,也是对享有权利资格的确认。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制度、合同制度、遗产继承制度和婚姻家庭制度等,都是为了使民事主体成为一个能享有充分权利的人,成为一个独立、自主、平等的人。 


其次,民法文化肯定和尊重人的价值,是一种最能体现人性的文化。民法的终极价值是对人的关怀,民法的最高目标就是服务于人格的尊严和人格的发展。民法以其对主体权利的充分肯认而使人的生活更加美好,超越于生理需求而赋予生存以更丰富的内涵。以权利本位为价值模式的民法文化更是对人的价值的确证。 


最后,民法典是“文明的教科书”。回望中外历史,很多国家的民法典都是在民族复兴、社会转型、国家崛起的关键时期制定出来的。在党和国家积极推进“四个全面”和“五位一体”战略的背景下, 民法典编纂将立足中国实际、直面中国问题、展现中国特色、具有中国气派。中国民法典的编纂, 将作为重要的文明载体,融入我们的民族性格,塑造我们的精神特质和文化特征,并成为中华文明 达到新高度的标志。 


(四)和谐与民法理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和谐”主要涉及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以及人与自然等诸多关系的协调处理,既反映了“以和为贵”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理念,又体现出人们对自然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最新认识,具有重要的当代价值。民法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之中形成了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和过错责任等基本理念,这些民法理念与和谐的价值观有着天然的契合性。 


首先,私权神圣是实现“定纷止争”的“良方”,有助于实现人与人的和谐以及人与国家的和谐。私权神圣又称私权绝对原则,包括人身权神圣和财产权神圣。私权神圣强调的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不受他人的非法侵害,非依法定事由并依法定程序不受国家剥夺或限制。私权神圣的理念要求对人的充分尊重,最大限度地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每个人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享有最广泛的自由。民法以私权神圣为理念,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确认了非常广泛的民事权利。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对民事主体 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提供充分保护,使民事主体既相互尊重,又各得其所、和谐相处,这正是和谐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和真实写照。 



其次,意思自治能调节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积极性,利人利己利国利民,为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合作的空间,成为双赢的工具,既是人们共同富裕的前提,也是和谐价值观的题中之意。民法通过意思自治尊重和保护人民的自由意志和私人利益,关注社会成员的权利、平等和自由,不断使每个社会成员的创造性能力得到激发,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意思自治指的是在私法关系中,实行自主参与、自主决策、自己责任,个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完全依据个人的自由意思,其他民事主体和国家不得干涉。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裁判者的身份予以裁决。 


最后,过错责任通过调整利益冲突,保障民事权利,惩戒侵权行为,减少和平衡利益冲突,将利益的多元化推向和谐。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与价值呈现多元格局的社会,社会容纳冲突的承受力是有限度的,当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可调和时,或者说一些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不能得到有效救济时,则可能引发大规模的、对抗性强的群体性纠纷,一旦处理不当,就会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过错责任原则的设置恰恰体现了这一立法思想:如果一个人极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就表明其行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过错责任使民法既可以发挥息诉解纷、定纷止争的功效,更可以实现惩恶扬善、扶正祛邪的社会目标。



三、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民法典编纂的“骨架”和基本原则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也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它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是我们党矢志不渝、长期实践的核心价值理念,是民法典制度设计的灵魂,成为民法典编纂的“骨架”和基本原则。 


(一)自由:民法典的核心价值 


自由是指人的意志自由、生存和发展的自由,是人类社会的美好向往,是民法典的核心价值, 也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 


第一,追求人的“自由”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也是民法典的根本理念和价值追求。民法典对自由价值的尊崇与追求主要是通过意思自治原则来实现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典中的逻辑展开主要表现在五个领域:在物权法领域体现为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合同法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在侵权法领域则表现为过错责任原则;在婚姻法中表现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继承法中表现为遗嘱自由。 


第二,民法典各项制度的确立,都是为人的自由提供制度保障。民法中的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等,为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奠定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的同时,也为社会成员从制度上提供了根本的平等和自由,使个体获得经济独立和经济自由。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等保障公民的人格独立、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以维护家庭伦理为前提的婚姻自由。民法典中各项具体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目的很大程度上也在于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以保障人的自由发展。


第三,民法对自由的促进和保障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进程。自由是历史的范畴,也是相对的范畴。历史发展的进程和规律揭示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革命、文明的进步,个人与人类应该是不断趋于自由的。但现实中,每个人的自由又是相对的,受着法律、道德、纪律的约束和规范,还受着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社会财富的增长和分配等因素的制约。所以,人走向自由的道路还是很漫长的,民法对自由的促进和保障也有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借民法典编纂的契机对其各项制度不断完善而进步和发展。 



第四,民法典编纂应兼顾以自由价值为核心的多元价值的平衡。在现代社会,自由和自治虽仍然是民法的核心价值,但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不是不受限制的。过分强调自由价值的传统民法已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生活,甚至带来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现代各国民法通过立法、判例和学说的协力,不断修正原有的民法原则,厘清自由与管制的合理界限,并在民法中对私法自治和自由价值进行了重新地位。自由的价值须与秩序、安全和正义等价值相协调。


(二)平等: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第一,平等既是社会主义的重要价值所在,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阐释的“平等”的含义应该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民法的平等原则指立法者把相互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的法律地位设定为互不隶属。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不论自然人的性别、行政职务、宗教信仰有何差别,法人的性质、营业范围有何不同,他们在民法领域里都是平等的,互不隶属。


第二,民法的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它贯穿于民法的全部领域。《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最集中地揭示了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的规定(第14条)、关于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第57条)、关于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 (第113条)等等,也都体现了平等原则。民法的各项法律制度(如自然人和法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债和合同制度、所有权及他物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全部规范,其使命就在于维护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 


第三,民法的平等原则主张的主要是形式上的平等,这是一种抽象的平等,一种舍弃人与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的差别的平等。然而,实际上,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总是有这样或那样的差别。现代法律不仅关注形式的平等,而且关注实质上的平等。对于某些在经济地位上或社会活动中处于“弱者”地位的群体(如消费者、雇员、中小企业、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赋予他们某些特殊权利,正是实现这种实质平等的要求。例如,倡导保护消费者权益,赋予其特殊权利;倡导保护劳动者权益;提倡保护中小企业权益,反对垄断、反对不正当竞争,都体现了现代法律对“弱者”的特殊保护。 


(三)公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的本质要求 


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社会应然的根本价值理念。公正是公平正义的简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的本质要求。公正的本质是利益的平等。马克思主义把公平正义与人的全面发展结合起来,指明人的解放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志。一方面,人的发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人的实践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尺度,人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主体;另一方面,社会公平为人自由和全面发展提供基本的条件和政治环境。 


第一,公正原则既是一种道德原则,又是一种法律原则。作为一项道德原则,公正原则要求社会成员在获取利益时应当机会均等,一视同仁,既不能恃强凌弱,欺行霸市,也不能乘人之危、 巧取豪夺,取得不正当的利益。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公正原则要求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做到“一碗水端平”。 



第二,建立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民法典的永恒追求。公平原则是民法中公正价值观的集中体现。这一原则要求:一方面,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机会平等,应尽可能杜绝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在权利义务的设定与配置上应利益均衡,合理分配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结果 “显失公平”的情形,法律应提供合理的救济措施。 


第三,公正的价值观须体现在民法典的具体制度设计中。“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民法典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其目标指向就是实现公平正义。《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公正价值观最集中的表达形式。在物权法中,物权法定原则的目的是使物权明朗化,保护交易安全,这与公平原则具有同等功效,是公平原则在物权法上的具体体现;公示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使人知、使人信,在于保护因信赖物权公示原则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物权秩序,降低诚信成本,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一致的,同时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各方利益。 


(四)法治:编纂民法典是治国理政的基础性工程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它通过法治建设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划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限定公权力的行使范围,保障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生活的基本自由,维护合理秩序,实现国家在相关领域的有效治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 编纂民法典是治国理政的基础性工程。 


第一,民法典能够在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生活领域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规则。在现代成文法国家或地区,民法典常被看作法律体系的核心,是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识。我国亦相当重视民法典编纂,在1954年至2002年的近半个世纪里,曾四次试图进行民法典编纂。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最重要的支柱之一,民法典编纂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法律传统、法治信仰和法治自信的集大成者,对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迈上新高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民法典编纂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性工程。编纂民法典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重要标志。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民法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编纂民法典,构筑法治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能够弘扬法治精神,彰显时代担当,为法治中国立下新的标杆。 


第三,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推动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不断完善,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唯一的缺憾就是民法典的阙如,这与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大国地位极不相称。通过编纂民法典完善民事立法,为司法裁判的公正和统一提供规范基础,更重要的是发挥民法典作为我们国家、民族的教科书功能———首先是生活教科书,然后是法治教科书,最后是文明教科书。通过学习和贯彻实施民法典, 使每个人、每个企业提高法治文明水平。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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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 | 李晶晶

图 文 | 邹雅嘉

审 核 | 闫月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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